学校关于做好2014-2015年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5-05-19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发〔201514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  

做好2014-2015年度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近期将组织实施2014-2015年度岗位聘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及各类各级岗位现状,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岗位聘用工作。具体包括教师岗位、专职科研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高聘及部分岗位分级聘用工作。  

  各类各级岗位高聘及分级聘用条件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聘用相关规定  

  (一)岗位高聘  

  1.高聘高级职务岗位职数。根据《实施方案》及首次聘用时确定的相关原则和办法,对高聘高级职务岗位职数确定原则及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具体按照人事处《关于2014-2015年度高聘高级职务岗位职数确定原则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高聘教师岗位聘用权。教师正高岗位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校将高聘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不含破格高聘)聘用权限下放至学院(单位),学院(单位)制订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学校制订的岗位聘用条件,学院(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职数及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岗位聘用。  

  3.高聘中级及以下岗位比例控制。高聘教师、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及以下职务不受岗位比例控制,申请聘用人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条件。  

  4.同行专家评议。按照《实施方案》规定,2014-2015年度岗位聘用工作中对教师系列申请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的教师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具体按照《同行专家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执行。  

  5.外语条件。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条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岗位分级聘用  

  1.教师、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分级聘用。二级、三级岗位分级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此次学校二级、三级岗位最终设置岗位职数均不超过3个。  

  2.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学校将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权限下放至学院(单位),学院(单位)制订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学校制订的岗位聘用条件,学院(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职数及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岗位聘用。  

  岗位职数的规定:  

  教师副高级岗位:五级岗位占20%;六级岗位占30%;七级岗位占50%  

  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不受岗位比例控制,申请聘用人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条件。  

  3.专职科研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专职科研岗位副高级及以下分级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岗位职数的规定:  

  副研究员(副教授)岗位:五级岗位占15%;六级岗位占35%;七级岗位占50%  

  专职科研中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不受岗位比例控制,申请聘用人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条件。  

  4.非教师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岗位职数的规定:  

  非教师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五级岗位占15%;六级岗位占35%;七级岗位占50%  

  非教师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不受岗位比例控制,申请聘用人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条件。  

  5.教师、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同一职务较高级别岗位比例未达到控制比例,比例差额可在同一职务低一级别岗位中使用。  

  (三)管理岗位高聘  

    此次组织实施五级职员及以下管理岗位的高聘工作。  

  (四)工勤岗位高聘  

  此次组织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高聘工作。  

  (五)部分人员参加岗位聘用的具体规定  

  1.从本年度岗位聘用开始,学校不再组织高聘、分级聘用的聘后退工作,201411月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不再参加此次岗位聘用。  

  2.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岗进修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可申请参加高聘或分级聘用,从回校工作当月起兑现有关待遇。  

  3.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学校选派到校外或借调上级部门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校内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数,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接受考核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原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学校选派到上述岗位工作的,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参加岗位聘用(含高聘)。  

  (2)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学校选派到上述岗位工作的,在上述岗位工作期间或回校工作1年以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符合高聘条件者,可在原所在学院(单位)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在所在学院(单位)申报高聘高级职务不受学校下达学院(单位)高聘高级职务岗位申报限额数的限制(仅可使用以上规定申请高聘一次,申请教授职务受学校年度高聘教授岗位总职数控制)。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或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参加高聘,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优先考虑。  

  符合分级聘用条件者,可在原所在学院(单位)参加分级聘用,不占所在学院(单位)分级聘用岗位比例限额(仅可使用以上规定申请分级聘用一次)。学院(单位)在掌握分级聘用业务条件时,对其在外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要求。经个人申请、学院(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审定同意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后,在外派工作期间按外派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考核管理,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后,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管理。  

  4.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教师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包括高聘职务、分级聘用),聘用条件中教学任务可适当减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进站后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如在站期间或新进我校博士后站的博士后人员未聘用中级职务,需在我校填写初聘表格并参加岗位聘用。  

  5.新来校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可在当年申请高聘副高级职务岗位。如在站期间未聘用中级职务,需同时填写初聘表格。  

  6.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可申请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新来校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申请聘用同一职务较高级别岗位(学校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达到破格高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条件的人员、新来校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除外)。若来校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则本人须提出应聘相应职务岗位的申请,应聘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须经所在学院(单位)和学校聘用组织审定同意,应聘中级及以下职务岗位须经所在学院(单位)审定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7.学生专职辅导员、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及研究的教师聘用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和管理人员聘任兼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在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工处统一组织聘用。  

  8.聘用实验教学岗位有关规定:申请聘用工程(实验)技术系列实验教学中级及以上岗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实验(实践)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工作,今后将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不符合以上条件且已聘至实验教学岗位人员可聘用至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等其他岗位。  

  9.人事代理聘用制职工参加岗位聘用,按照《实施方案》及首次聘用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工人聘用至管理岗位政策详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11.在校工作满30年的男同志和满25年的女同志,且在距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2年及以内时,若已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含校内专业证书),在申请参加高聘中级职务或高聘管理岗位七、八级职员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要求,仅可申请高聘1次且需达到学校规定的任职年限及业绩条件等其它要求。  

  (六)地球科学学院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地球科学学院系学校改革试点学院,学校将地球科学学院高聘、分级聘用权限下放,由该院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聘用职数及指标数,自行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聘任条件不低于学校各类岗位聘任条件。聘用实施细则及聘用相关情况均须报学校审核备案,地球科学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在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七)管理人员聘用相关规定。管理岗位人员(含聘任兼职思政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高聘兼职思政教师岗位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后申请高聘职员职级,或高聘职员职级后申请高聘兼职思政教师岗位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时,须间隔3年及以上且符合高聘条件。  

  (八)工程技术与开发岗位聘用相关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开发岗位及其他二级单位开发岗位的教职工,此次须按照学校制订的工程(实验)技术系列中工程技术与开发岗位的聘用条件,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制订的工程技术与开发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相关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九)附属学校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学校将附属学校高聘、分级聘用权限下放,由附属学校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聘用职数及指标数,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及武汉市关于中小学岗位聘用有关政策制订实施细则,自行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聘用实施细则及聘用相关情况均须报学校审核备案,附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十)教职工学历、学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的认定,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档案归档管理暂行规定》(中地大(汉)人字〔200714号)的规定执行。若教职工未按照规定将在职进修学习档案材料完整归档,在职获得的学历、学位暂不予认定。  

  (十一)此次岗位聘用任职年限计算至20141231日,各类成果、外语成绩取得时间等截止时限为20141231日(若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任现职务时间五年及以上,则此次聘用时指20091231日及以前任现职务;若岗位聘用条件要求业绩条件时限为应聘前3年,则此次聘用时指20121月至201412月;其他情况依次类推)。  

  (十二)此次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岗位分级聘用的起始时间自2014121日算起。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聘用起始时间: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自来校工作的第7个月算起;本科及以下人员自来校工作的第13个月算起。  

  (十三)高聘或分级聘用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岗位职责任务按照《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有关岗位聘用材料填写和报送要求见《关于岗位聘用材料填写和报送等事项的规定》。因岗位聘用条件修订,此次已对岗位聘用表格进行了适当调整,请按照新的聘用表格要求填报。填报的各类成果均不能在高聘、分级聘等申报条件中重复使用。学校设计的岗位聘用表格不能随意修改。  

  三、岗位聘用程序及要求  

  (一)教师系列高聘高级职务  

  1.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学校下达的高聘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申报限额数,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按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教师系列将教授、副教授高聘条件按照理科、工科、社会科学、人文艺术体育四个大类分别制定,每个大类又包括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科研型3种类型,教师根据所在学科类型及岗位分类申报高聘职务。  

  2.各学院(单位)若推荐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人数多于1人,应排序后推荐至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组织(任现职不满5年的教师破格申报高聘教授、副教授职务可不参与排序)。  

  3.人事处对学院(单位)推荐的申请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的教师组织开展同行专家评议,采用学校同行专家评议系统进行网络评审,至少经2位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学术水平符合应聘职务条件者,应聘材料方可报送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  

  4.学校设立理科、工科、社会科学、人文艺术体育等学科评议组,各学科评议组对同行专家评议通过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根据评议意见,排序后向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应聘人员;申请高聘教授(研究员)、破格高聘教授(研究员)的应聘人员需在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5.学院(单位)组织实施申请高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聘用工作,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会审核批准,学院(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上介绍高聘教师副高级聘用人选基本情况。申请破格高聘副教授(副研究员)的应聘人员需在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6.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各学科评议组以及各学院(单位)审定(核)申请高聘高级职务岗位人员材料时,重点审核教师是否完全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高聘职务聘用条件。  

  (二)教师系列分级聘用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各级岗位控制比例以及各学院(单位)教师分级聘用情况,学校核定正高二级、三级岗位空缺数,由学校二级、三级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聘用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申请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应聘人员需在学校二级、三级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各学院(单位)核定副高级岗位空缺数(暂无法确定空缺数时,须排序),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按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实施,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2.各学院(单位)已申请参加高聘的教师,符合岗位分级聘用条件的可同时参加岗位分级聘用工作(须填写岗位申报表格,在学院(单位)分级聘用情况表中注明“同时申报高聘”),若未聘用至高一级职务,则可以参加现职务较高级别岗位分级聘用。  

  (三)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系列高聘高级职务  

  1.经各二级单位审核推荐,专职科研岗位评议组、各非教师专业技术评议组对申请高聘正高级、副高级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评议。根据评议意见,按照学校下达的专职科研、各非教师专业技术系列高聘高级职务的岗位限额数排序后向学校专职科研岗位聘委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委会推荐应聘人员。  

  2.专职科研、各非教师专业技术评议组推荐的申请高聘正高级、副高级职务的应聘人员,学校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时,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是否完全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高聘正高级、副高级职务聘用条件,按学校确定的高聘高级职务岗位数差额审定;申请高聘正高级职务的应聘人员需在学校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委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四)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系列分级聘用  

  1.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各级岗位控制比例以及各二级单位专职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情况,学校核定专职科研、各非教师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空缺数。  

  2.学校二级、三级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聘用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申请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的应聘人员需在学校二级、三级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3.经各二级单位审核推荐,专职科研、各非教师专业技术评议组对申请参加副高级及以下岗位分级聘用人员进行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评议。根据评议意见,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空缺数,排序后向学校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委会推荐聘用人员。  

  4.各二级单位已申请参加高聘的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岗位分级聘用条件的可同时参加岗位分级聘用工作(须填写岗位申报表格,在各二级单位分级聘用情况表中注明“同时申报高聘”),若未聘用至高一级职务,则参加现职务较高级别岗位分级聘用。  

  (五)教师、专职科研、非教师专业技术部分正高、副高级别岗位若暂无空缺,学校及各学院(单位)不再组织该级别岗位的分级聘用工作。  

  (六)教学工作审核流程。对教师从事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工作,单独制订教学工作情况表,由教师按照学校及学院(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填写,所在学院(单位)负责审核并由分管副院长签字确认。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对教学工作情况表进行抽查,教学工作填写不实或审核不严的个人和学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七)管理岗位高聘高级职员评审政策。学校将高聘管理岗位高级职员的教职工分为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含直、附属单位)两个评议组评议,学校按申报人数比例给评议组下达指标,最终两个评议组按照学校规定的高级职员岗位职数不超过200%比例,向管理岗位聘委会推荐聘用人选。高聘五级职员的教职工须在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八)教师、专职科研、专业技术、管理评议组评审政策。原已通过各类评议组评审的教职工,本次申请高聘时,仍需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占用所在单位申报限额,仍需通过各类评议组评审,占用各评议组评审限额。  

  (九)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基本资历、外语水平、教学、科研、学术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在学校下达的高聘、分级聘用岗位职数范围内组织申报。在各学院(单位)申报的高聘教授、副教授人选中,由人事处会, 同其他职能部门集中审核材料,并与学院或教师沟通,未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教师不再提交学科评议组评审,且学院(单位)不能再补报其他教师。  

  (十)其它有关聘用程序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四、时间安排  

  1.65日前,各二级单位组织高聘、分级聘用的应聘报名(表格在人事处网页“岗位设置及聘用”专题中下载)、资格审核、考评审议、公示。  

  2. 65日前各二级单位将高聘、分级聘用材料交人事处汇总。  

  3.66-620日,学校审核整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  

  4.621-75日,各学科评议组、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高聘专业技术职务、高聘职员职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和转聘、高聘高级工及以下工勤岗位等工作。聘用结果公示七天。  

  5.9月初,签订岗位聘用任务书。《岗位任务书》中的岗位职责任务一栏由各二级单位依据学校规定的各级各类岗位基本岗位职责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二、三级教授《岗位任务书》中的具体岗位任务,由个人、所在学院(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确定,明确学术贡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包括青年教师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具体指标任务。  

  岗位聘用是学校的重要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时间安排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515日